董事不够勤勉,真的可能坐牢?
企业治理既要问责,更需要治理的勇气
很多人以为,董事只有诈骗、挪用公款或从中获利,才可能面对刑事责任。
但在新加坡,并非如此。
根据《公司法》第157(1)条,董事必须诚实行事,并在履行职责时保持合理勤勉(reasonable diligence)。违反有关规定,也可能构成刑事罪行。
换句话说:
你不一定要欺骗公司或从中获利。没有履行董事应有的合理勤勉义务,也可能面对刑事责任。
这就带来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:
严格问责,会让董事更加勤勉,还是更加怕事?
想象一家企业突然陷入危机:现金紧张、银行追债、审计师提出问题、股价下跌。
这正是公司最需要董事经验和判断力的时候。
但也可能是董事最担心个人责任的时候。
如果董事首先想到的是:“我会不会惹上官司?是不是应该赶快辞职?”
而不是:“公司现在最需要我做什么?”
治理就可能出现另一个问题。
好的企业治理,当然需要问责。
董事不能只是参加会议、看PowerPoint,然后说:“我不知道。”
但治理也不能变成:“为了不出事,最好什么都不要做。”
真正优秀的独立董事,需要两种勇气:
第一,敢于说 STOP。
当管理层过度乐观、风险没有看清楚,甚至所有人都说“Go”时,敢于问:
“What if we are wrong?”
第二,敢于说 GO。
当风险已经充分了解、控制到位、机会值得争取,也要敢于支持管理层前进。
这就是我所说的:
Corporate Governance is the brakes that allow businesses to go faster.
好的刹车,不是让汽车永远停着。
而是让你更有信心开得更快、更稳、更远。
所以,董事当然应该害怕失职。
但企业更需要的是:
知道责任有多重,依然敢于治理的人。
企业治理需要问责,更需要治理的勇气。

Comments
Post a Comment